索引号: | MB1D02691/2023-00038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3-10-0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食品生产经营 |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诗安母婴
2023年7月4日中午,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赵玉侠投诉,称其2023年6月17日在永城市东城区文化路妇幼保健院南侧路东的“永城市东城区诗安母婴用品店”内购买的“飞鹤”牌“星飞帆A2有机(紫盖)1段奶粉”(127克/听)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10日,有效期至2023年4月9日已超保质期。
我局接到该投诉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持《行政执法证》依法到“永城市东城区诗安母婴用品店”进行监督检查,该次检查中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该批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10日,有效期至2023年4月9日已超过保质期的“飞鹤”牌“星飞帆A2有机(紫盖)1段奶粉”(127克/听)。我局执法人员随即查阅当事人购进“飞鹤”牌“星飞帆”系列奶粉的购进票据,并在当事人办公室电脑中调取了2023年6月17日的销售清单,该销售清单显示当事人于2023年6月17日上午10时50分,销售1听“飞鹤”牌“星飞帆A2有机(紫盖)1段奶粉”(127克/听),销售金额为20元,我局执法人员拍照取证并报分管局长批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3年7月4日下午17时,当事人的经营者杜长山到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409室接受了执法人员的询问调查。
经查上述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10日,有效期至2023年4月9日已超过保质期的“飞鹤”牌“星飞帆A2有机(紫盖)1段奶粉”(127克/听)为当事人在商丘幼美乐婴童用品处购进2箱(6听/箱)净含量为718克/听的“星飞帆A2有机(紫盖)1段奶粉”(未超过有效期)时供货商赠送的试用装,共赠送2听无购进费用,当事人未查验该2听“飞鹤”牌“星飞帆A2有机(紫盖)1段奶粉”(127克/听)的生产日期及有效期,分别于2023年6月1日及2023年6月17日将该2听已超过保质期的“飞鹤”牌“星飞帆A2有机(紫盖)1段奶粉”(127克/听)销售,销售价格为20元/听,货值金额共计40元,违法所得40元。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奶粉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0元;
2、罚款80000元(罚没款合计80040元整)。
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我们在接到消费者投诉之后,即刻启动了调查程序并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运用电子技术查验进销台帐,固定证据。同时,执法人员利用产品溯源程序,对涉案物品进行了溯源。通过电子技术查验进销台账以及溯源,执法人员锁定了涉案物品的违反主体,发现了销售端“永城市东城区诗安母婴用品店”将过期后的奶粉进行销售的违法行为。作为涉案奶粉流通链上的涉案主体,我们依法对永城市东城区诗安母婴用品店进行了行政处罚。在本起案件中,运用电子技术查验进销台账以及产品溯源程序,对执法人员确定违法主体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食用过期食品可能会导致消化系统疾病、肝脏系统损伤、增加食品致癌风险等一系列危害。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其中第(二)项和第(五)项均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作出明确规定。第(二)项规定: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因此,作为执法部门,通过一系列电子数据手段进行取证,已经成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执法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