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B1D02691/2024-00090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4-09-2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食品生产经营 |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
2024年7月6日,我局在永城市东城区光明路花卉市场北门西侧刘家冷库接到永城市公安局移交一车牛副(速冻调剂生制品),该车车牌鲁PL5112,车头左侧写有劲松物流,车厢上写有鲁冰LULENG,车内有412件牛副产品,均无合法手续、无检验检疫证明、无权利人随行,且司机不能提供所载冷冻食品的来源、去向及购货、销货方身份等信息。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牛副产品,本局执法人员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为查清事实,当日本局依法立案并进行调查。
经查,该批货物共计412件,品名:牛副(速冻调剂生制品)167件,生产许可证号:SC11137098201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TCA6R0M,保质期:18个月,产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生产商:新泰市宏源冠食品有限公司,其中165件的生产日期:2023年3月1日(已于2024年9月1日超过标注的保质期),另2件的生产日期:2024年3月10日;调理牛副245件,生产许可证:SC11113102800295,保质期:12个月(-18度),生产日期:2024年1月18日,生产者:大厂回族自治县大统食品有限公司,产地:河北省廊坊市,生产地址:大厂回族自治县大厂镇小厂村。
该批牛副产品系2024年7月3日货车司机李某某驾驶车牌鲁PL5112,车头左侧写有劲松物流,车厢上写有鲁冰LULENG的货车在广西南宁市由货主装车后运输,运输途中由不同的联络人人负责指导路线,在途径我市时被告诉交警查获并移送本局。货车司机李某某对货主身份一概不知,本局执法人员无法核实货主的身份。
2024年7月24日,我局在永城网以公告的形式公告告知涉案物品的所有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手续到我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公告期限内,无人到我局认领和接受调查。
本案当事人经营的未经检验的冷冻牛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之规定,不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涉嫌构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冷冻牛副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应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当事人不明,无法对该违法行为情节予以认定,也缺乏事实依据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决定,现由于上述牛副产品数量过大,保管困难、保管费用过高,且牛副易腐烂、变质,现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1日,保质期:18个月,产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的165件牛副已于2024年9月1日超过标注的保质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的规定,且经依法对上述牛副产品送检,检验结论为合格。
现本局决定处理如下:
一、将超过保质期的165件牛副(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1日,保质期:18个月,产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的165件牛副)进行销毁处理。
二、将247件(其中2件标注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10日,保质期:18个月,产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的165件牛副;245件标注保质期:12个月(-18度),生产日期:2024年1月18日,生产者:大厂回族自治县大统食品有限公司)牛副品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程序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本处理决定在永城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对本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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