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20305701000007593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2-05-1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食品生产经营 |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示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示
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我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信息公布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永城市演集街道文化路中段
二、行政执法权限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授权,我局主要负责对辖区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价格违法行为、违法广告、烟草、盐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化、认证认可、计量、特种设备等实施监管和行政执法。
三、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5.《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四、行政执法程序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核;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5.决定处理意见;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二)行政许可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向永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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