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B1D02691/2024-00052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3-05-1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药品监管 |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学校幼儿园内设医疗机构及周边零售药店药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按照商丘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学校、幼儿园内设医疗机构及周边零售药店药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商市监办〔2023〕2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药品监管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关于开展学校、幼儿园内设医疗机构及周边零售药店药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局有关科室和各市场监管所立即按照通知要求,开展了专项检查,现将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 精心安排部署
我局紧紧围绕专项检查实施方案,依照工作目标积极安排部署全市的专项行动,通过对学校、幼儿园内设医疗机构及周边零售药店药品安全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学校、幼儿园内设医疗机构及周边零售药店和使用单位在药品经营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督促药品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河南省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把握重点认真开展检查
根据通知要求,我局对学校、幼儿园内设医疗机构未建立并实施药品购进、验收、储存、保管、养护、调配和使用等环节药品质量管理制度药品管理相关制度;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使用;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或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药品;使用假药或过期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存放并使用;对零售药店违法回收或参与回收药品,销售回收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销售;非法购进医疗机构制剂并销售;购进、销售假劣药品,或将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销售;以中药材及初加工产品冒充中药饮片销售,非法加工中药饮片;存在出租、出借柜台等为他人非法经营提供便利的行为;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疫苗等国家明令禁止零售的品种;非定点药店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违反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导致流入非法渠道;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超范围经营药品;购进药品未索取发票(含应税劳务清单)及随货同行单,或虽索取发票等票据,但相关信息(单位、品名、规格、批号、金额、付款流向等)与实际不符;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陈列药品;违反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销售药品;执业药师挂证、不在岗履职等重点检查内容,进行了认真细致的专项检查。
本次专项检查,我局有关科室、综合执法队和31个乡镇(街道)市场监管所共出动车辆70余台次,执法人员290余人次,检查学校、幼儿园内设医疗机构5家,周边零售药店65家,对存在问题的11家药品零售企业及2家使用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及成效
在本次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处方药不凭处方销售,部分药品未纳入计算机GSP管理系统,部分药品使用单位未配备阴凉储存药品的设备等,相关人员药学专业知识培训不到位等。针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均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督促其整改到位。
在进行专项检查,加强药品监督管理的同时,我局结合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河南省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加强宣传,以提高药品零售企业及使用单位药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坚守药品质量安全底线的责任。通过专项检查,有效净化和维护了我市学校、幼儿园内设医疗机构及周边零售药店药品经营使用秩序,打击了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了我市学校师生、儿童的用药安全。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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