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00308702100007470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0-08-2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药品监管 |
永城市万全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卧龙大药房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 市监 食罚决〔 2020 〕 WL1号
当事人:永城市万全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卧龙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411481MA404****
住所(住址): 永城市卧龙镇卧龙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丁慧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1148119850714****
联系电话: 159****2777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 永城市卧龙镇卧龙街
2020年5月6日,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马思道、朱曦在永城市万全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卧龙大药房检查时发现:该药房涉嫌经营的“亳花堂”桑叶茶标签未标明生产日期。上述物品现场已拍照,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依法给对扣押。2020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药房负责人丁慧芳进行调查,通过调查得知。上述“亳花堂”桑叶茶是2019年7月份购进的,共购进4瓶,购进价是每瓶13元。现已销售2瓶,销售价是15元,销售金额是30元。
永城市万全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卧龙大药房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 、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调查笔录1份;3、现场检查拍摄照片4张;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各一份;5、永城市万全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卧龙大药房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6、负责人丁慧芳《身份证》复印件1份。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轻微。
永城市万全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卧龙大药房对我局下达的永市监食罚告﹝2020﹞WL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以及处罚内容无异议,不申请陈述和申辩,不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1.没收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预包装食品“亳花堂”桑叶茶2瓶(折合金额30元)和违法所得30元;2.并处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以上罚没款合计为伍仟零叁拾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行(账号:800009555611010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5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