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5881935/2024-06200 | 发布机构: | 永城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03-2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永征补公告字〔2024〕1号 | 所属主题: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实施永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我市组织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及镇政府等单位制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
地块图纸编号2023—1120。该宗地位于梁孝王墓东侧、高芒路西侧,土地面积约2.0400亩,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地权属归芒山镇山城村。
二、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青苗补偿、树木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土地补偿。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本次土地征收地块补偿标准为芒山镇山城村每亩5.3万元。
(二)青苗补偿。按照《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2014〕8号)规定,已耕种有青苗的每季每亩补偿860元,房子、大棚占压部分不予补偿。
(三)树木补偿。按照永政〔2014〕8号文件规定,城市规划区内(含产业集聚区)的树木(乔木、灌木、苗圃、果树等)按每亩3800元进行补偿(藕池、鱼塘不予补偿),房子、大棚占压部分不予补偿。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树木补偿。
(四)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永政〔2014〕8号文件规定,依据附着物清点登记结果,据实补偿。
土地补偿费支付对象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分配方法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研究决定,青苗补偿费、树木补偿费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户或相关权利人,征地补偿费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要求,本次征收土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每亩43460元。
四、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安置方式为货币安置、社保安置、住房安置。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青苗、树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进行货币安置。
(二)社保安置。按照豫人社办〔2023〕92号文件要求,由市财政局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足额划入市财政社保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三)住房安置。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住房安置。
五、被征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如有不同意见,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所涉及的镇政府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征地听证工作,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六、公告期满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所在的镇政府工作安排,依据地上附着物清点结果,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保人员统计等工作。
附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明细表
2024年3月22日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明细表
单位:亩、元
地块 编号 | 地籍图 编号 | 位置 | 被征地单位 | 征收 | 征地区片 | 土地 补偿费 | 社会保障 费标准 (元/亩) | 社会 保障费 | 其他 地上 附着物 | 耕地 | 青苗补偿 标准 (元/亩) | 青苗 补偿费 | |
地块一 | 2023—1120 | 梁孝王墓东侧 高芒路西侧 | 芒山镇 | 山城村 | 2.0400 | 53000 | 108120 | 43460 | 88658 | 据实补偿 | 0.3990 | 860 | 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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