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zfbgs/20230302702300005320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3-02-2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关于永城市宸枫二期10万千瓦风电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结合《永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永城市宸枫二期10万千瓦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永发改审批〔2021〕98号),市政府组织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及条河、芒山、薛湖、刘河、陈集等5个乡镇政府制定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面积、权属及用途
单位:亩
序号
|
位置
|
面积
|
权属
|
用途
|
1
|
合计
|
33.6045
|
|
|
2
|
条河镇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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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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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冯庄村
|
0.7125
|
冯庄村
|
风力发电
|
4
|
翟营村
|
0.7125
|
翟营村
|
风力发电
|
5
|
侯庵村
|
1.4250
|
侯庵村
|
风力发电
|
6
|
芒山镇小计
|
22.9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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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马山村
|
0.7125
|
马山村
|
风力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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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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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厂村
|
0.7125
|
彭厂村
|
风力发电
|
9
|
大庄村
|
0.7125
|
大庄村
|
风力发电
|
10
|
朱厂村
|
1.4250
|
朱厂村
|
风力发电
|
11
|
种庄村
|
0.7125
|
种庄村
|
风力发电
|
12
|
丁楼村
|
17.9295
|
丁楼村
|
风力发电
|
13
|
官庄村
|
0.7125
|
官庄村
|
风力发电
|
14
|
薛湖镇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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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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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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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河村
|
0.7125
|
代河村
|
风力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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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练楼村
|
0.7125
|
练楼村
|
风力发电
|
17
|
李楼村
|
0.7125
|
李楼村
|
风力发电
|
18
|
朱小楼村
|
0.7125
|
朱小楼村
|
风力发电
|
19
|
张关庙村
|
1.4250
|
张关庙村
|
风力发电
|
20
|
刘河镇小计
|
2.1375
|
|
|
21
|
李庄村
|
0.7125
|
李庄村
|
风力发电
|
22
|
窦石桥村
|
0.7125
|
窦石桥村
|
风力发电
|
23
|
尹楼村
|
0.7125
|
尹楼村
|
风力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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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陈集镇小计
|
1.42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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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豆油坊村
|
0.7125
|
豆油坊村
|
风力发电
|
26
|
丁东村
|
0.7125
|
丁东村
|
风力发电
|
二、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本次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为条河镇冯庄村、翟营村、侯庵村,薛湖镇代河村、练楼村、李楼村、朱小楼村、张关庙村,刘河镇李庄村、窦石桥村、尹楼村,陈集镇豆油坊村,每亩补偿标准为4.4万元;陈集镇丁东村,芒山镇马山村、彭厂村、大庄村、朱厂村、种庄村、丁楼村、官庄村,每亩补偿标准为5.3万元。
(二)青苗补偿。按照《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2014〕8号)规定,已耕种有青苗的每季每亩补偿860元,房子、大棚占压部分不予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2014〕8号)规定,依据地上附着物清点登记结果,据实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要求,本次征收土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每亩43200元。
四、征地补偿费支付对象及方式
土地补偿费支付对象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分配方法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研究决定,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征地补偿费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
五、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安置方式为货币安置、社保安置。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进行货币安置。
(二)社保安置。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要求,市财政局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足额划入市财政社保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六、被征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如有不同意见,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村委会为单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涉及乡镇政府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征地听证工作,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七、公告期满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所在的乡镇政府工作安排,依据地上附着物清点结果,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保人员统计等工作。
永城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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