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市政府 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县(市、区)政府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永城市人民政府

基层政务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MB1544130/2024-00151 发布机构: 永城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10-09 废止日期:
文 号: 永征补公告字〔2024〕16号 所属主题: 征地法定公告

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永征补公告字〔2024〕16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0-11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实施永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我市组织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涉及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共同参与制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

地块图纸编号2022—722。该宗地位于东方大道北侧、东环路西侧,土地面积约29.7090亩,土地用途为商业服务业用地,土地权属归雪枫街道永兴社区。

二、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青苗补偿、树木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土地补偿。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本次土地征收地块补偿标准为雪枫街道永兴社区每亩5.7万元。

(二)青苗补偿。按照《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2014〕8号)规定,已耕种有青苗的每季每亩补偿860元,房子、大棚占压部分不予补偿。

(三)树木补偿。按照永政〔2014〕8号文件规定,城市规划区内(含产业集聚区)的树木(乔木、灌木、苗圃、果树等)按每亩3800元进行补偿(藕池、鱼塘不予补偿),房子、大棚占压部分不予补偿。本次征收土地树木补偿标准为每亩3800元。

(四)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永政〔2014〕8号文件规定,依据附着物清点登记结果,据实补偿。

土地补偿费支付对象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分配方法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研究决定,青苗补偿费、树木补偿费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户或相关权利人征地补偿费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要求,本次征收土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每亩43460元。

四、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安置方式为货币安置、社保安置、住房安置。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青苗、树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进行货币安置。

(二)社保安置。按照豫人社办〔2023〕92号文件要求,由市财政局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足额划入市财政社保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三)住房安置。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住房安置,雪枫街道办事处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

五、被征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如有不同意见,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所涉及的街道办事处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征地听证工作,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六、公告期满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工作安排,依据地上附着物清点结果,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保人员统计等工作。

公告时间:2024年10月10日—2024年11月8日;

联系人:李树生;联系电话:0370—5756619。

附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明细表

                2024年109

附  件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明细表

                                                                                                      单位:亩、元

地籍图编号

位置

被征地单位

征收面积

征地区片
综合地价标准(元/亩)

土地补偿费

社会保障

费标准

(元/亩)

社会保障费

树木补偿标准元/亩)

其他地上附着物

耕地面积

青苗补偿标准(元/亩)

青苗补偿费

2022—722

东方大道北侧、东环路西侧

雪枫街道

永兴社区

29.7090

57000

1693413

43460

1291153

3800

据实补偿

0

860

0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