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810015/szfycsjtyskgjtyxgs/20230311702300000006 | 发布机构: | 永城市交通运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成文日期: | 2023-11-2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安全警示 |
永城市交通运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警示
禁止携带物品:1、枪支、子弹及相关物品类(含主要零部件);2、爆炸物品类;3、管制器具;4、易燃、易爆物品;5、毒害品;6、腐蚀性物品;7、放射性物品;8、感染性物质;9、其他危害客运车辆公共卫生或运营安全的物品;10、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限制携带物品:1、包装密封完好、标识清晰且体积百分含量大于或等于24%、小于或等于75%的酒精及酒类饮品累计不超过3000毫升;2、指甲油、去光剂累计不超过50毫升;3、冷烫精、染发剂、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累计不超过600毫升;4、安全火柴不超过2小盒,普通打火机不超过2个;5、标识清晰的充电宝、锂电池数量不超过5块,单块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如充电宝或锂电池未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则可以按照 计算);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携带、运输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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