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5882639/2024-00099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4-01-0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茴村镇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我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风险管理、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对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依法从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依法从重从严。同时,将监督检查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实施联合惩戒。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