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5882639/2024-00030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4-01-0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权责清单 |
茴村镇政府权责清单目录
永城市茴村镇政府权责清单目录 | ||||||||
序号 | 事项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别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行使主体 | 监管方式 | 备注 |
1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乡村规划建设办公室 | 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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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乡村规划建设办公室 | 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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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村镇内住宅建设开工核准 | 行政许可 |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5月20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乡村规划建设办公室 | 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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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适龄儿童、少年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批准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主席令第38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 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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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采伐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17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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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行政许可 | 《城市绿化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乡村规划建设办公室 | 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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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 在广场、立交桥、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上悬挂非广告宣传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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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 应征公民确认 | 行政确认 |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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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 生育登记服务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2016年5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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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 出具婚育证明 | 行政确认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国务院令第555号)第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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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 农村幼儿园登记注册 | 行政确认 |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国家教育委员会第4号令发布)第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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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 就业失业登记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70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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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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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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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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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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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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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 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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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 损坏绿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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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绿化用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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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 损坏树木花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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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清扫、收运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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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用于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封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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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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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生活垃圾等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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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 未经批准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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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 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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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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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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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 在镇区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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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 在镇区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镇容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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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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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 未经镇政府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镇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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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 未经镇政府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镇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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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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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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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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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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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镇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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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 不符合乡镇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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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 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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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 违反规定从事危及镇区排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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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 违反规定从事危及镇区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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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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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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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 登记证有效期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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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 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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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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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 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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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 在镇村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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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 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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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 牲畜或者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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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 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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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 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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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 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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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 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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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 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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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 装修装饰人违反规定损坏建筑物节能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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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 经营性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或安装不符合规定的节水设施、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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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 擅自改变河道河势自然控制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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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采砂许可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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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 未经批准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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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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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 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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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 当街排放生活污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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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 未经批准向镇区排水管道加压排放污废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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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 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或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建设阻断或损坏水利工程,未采取临时措施和修复或修建相应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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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 擅自改变灌区灌排渠系、私开口门,拦截抢占水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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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 擅自操作、移动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水文条例》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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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 违反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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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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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 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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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分装登记证或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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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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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 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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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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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 毁坏水文、测量、通信、动力、照明、道路、桥梁、消防、房屋等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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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 未经许可或者不按批准的方式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库叉、鱼塘、房屋等设施以及在库区内围垦、弃置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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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 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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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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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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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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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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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 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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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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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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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 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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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检测等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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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 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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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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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 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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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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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 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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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 拒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规定》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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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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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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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 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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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 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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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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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 对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主席令第38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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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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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 单位拒绝建立或者擅自取消民兵组织,拒绝完成民兵工作任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民兵工作条例》(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1号,2010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茴村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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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 用水单位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 茴村镇乡村振兴办公室 | 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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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 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资源〔2017〕101号)、《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 茴村镇乡村振兴办公室 | 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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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 茴村镇乡村规划建设办公室 | 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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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 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行政检查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八条 |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 茴村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 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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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 茴村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 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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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 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食品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2月4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第九条 |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 茴村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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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复核与审查 | 行政检查 | 《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2002年3月1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第十九条 |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 茴村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 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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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 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行政强制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 1.催告责任: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茴村镇综合指挥中心 | 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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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 强行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1.催告责任: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茴村镇综合指挥中心 | 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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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 强行拆除水务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修建的工程设施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南省水文条例》 | 1.催告责任: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茴村镇综合指挥中心 | 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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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 查封、扣押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1.催告责任: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茴村镇综合指挥中心 | 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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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 强制拆除在江河、湖泊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污口和私设的排污暗管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1.催告责任: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茴村镇综合指挥中心 | 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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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 查封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 1.催告责任: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茴村镇综合指挥中心 | 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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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 饲养动物强制免疫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 1.催告责任: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茴村镇乡村振兴办公室 | 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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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 民间纠纷处理 | 行政裁决 |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七条 | 1、受理责任: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制作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 茴村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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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 行政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41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制作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 茴村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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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 | 行政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主席令第73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制作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 茴村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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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裁决 | 行政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17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制作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 茴村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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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 | 其他职权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 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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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其他职权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乡村规划建设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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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领 | 其他职权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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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 90岁以上高龄补贴办理 | 其他职权 |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老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豫财社【2015】206号)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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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 参合费资助对象申报受理 | 其他职权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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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 城市低保申请 | 其他职权 | 《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第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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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 城镇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省、非农)申报受理 | 其他职权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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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 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初审 | 其他职权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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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 党组织关系转移 | 其他职权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党建工作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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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其他职权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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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 独生子女父母伤残救助对象申报受理 | 其他职权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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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 独生子女父母亡故救助对象申报受理 | 其他职权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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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 独生子女奖励费申报受理 | 其他职权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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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 个人计划生育情况初审 | 其他职权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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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其他职权 |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申报纳入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范围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1号);《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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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 年满六十周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 | 其他职权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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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市、农村)申报受理 | 其他职权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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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 生育关怀抚慰金对象申报受理 | 其他职权 |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计生协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生育关怀抚慰金发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豫人口〔2009〕74号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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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 受灾人员救助审核 | 其他职权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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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 团组织关系转移 | 其他职权 | 《中国共产党主义青年团章程》 第一章 第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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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 信访事项受理 | 其他职权 | 《河南省信访条例》第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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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 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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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 优抚对象提供优待抚恤办理 | 其他职权 | 《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河南省实施<伤残抚恤优待办法>细则(试行)》(豫民文〔2008〕133号)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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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 中招加分奖励对象申报受理 | 其他职权 | 《河南省中招政策性加分对象和标准》、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6〕22号文件精神,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豫发〔2007〕7号)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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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 其他职权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二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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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理 | 其他职权 |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第四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经济发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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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 生育证初审 | 其他职权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2016年5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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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处理 | 其他职权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综合指挥中心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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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 | 其他职权 |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1年11月3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第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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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 物业管理纠纷调解 | 其他职权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第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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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初审 | 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59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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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初审 | 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41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乡村规划建设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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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 开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初审 | 其他职权 |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乡村规划建设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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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 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审批 | 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41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乡村规划建设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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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审核 | 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农村部令第33号)第七条、第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乡村规划建设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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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审核 | 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农村部令第33号)第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乡村规划建设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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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 土地承包经营期内调整承包土地审批 | 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41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乡村规划建设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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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 | 其他职权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农村部令第47号)第二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乡村规划建设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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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 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审批 | 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41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乡村规划建设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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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 集体森林资源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批准 | 其他职权 | 《河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 2010年1月14日省政府令第130号) 第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乡村规划建设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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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审核 | 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乡村规划建设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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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 捕杀狂犬、野犬 | 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综合指挥中心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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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审核 | 其他职权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649号)第四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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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 食品小摊点备案 | 其他职权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2月4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第九条、第三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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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 社区戒毒人员监督管理 | 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79号)第三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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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审核 | 其他职权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第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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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 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审核 | 其他职权 | 《光荣院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5日民政部令第40号)第七条、第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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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 申请高龄老人补贴审核 | 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72号)第三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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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 申请临时救助审核 | 其他职权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649号)第四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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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 申请医疗救助审核 | 其他职权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649号)第三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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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审查 | 其他职权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649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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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审核 | 其他职权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649号)第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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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 终止特困人员供养初审 | 其他职权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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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初审 | 其他职权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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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 核销《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初审 | 其他职权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6号)第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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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 居民住房因自然灾害受损恢复重建补助初审 | 其他职权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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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 残疾等级评定申请审查 | 其他职权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第五条、第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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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区域(自然村)名称命名、更名初审 | 其他职权 | 《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 2013年9月6日省政府令第15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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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 提请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范围调整 | 其他职权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1年7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条第二款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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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 | 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主席令第9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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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 居民委员会公布事项调查核实 | 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主席令第9号,2018年12月29日)第三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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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 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审核 | 其他职权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162号)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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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 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设置审核 | 其他职权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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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核 | 其他职权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乡风文明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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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 兵役登记 | 其他职权 | 《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2001年9月5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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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 申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审核 | 其他职权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2016年5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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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 其他职权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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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报核查 | 其他职权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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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 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 | 其他职权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第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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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永城市茴村镇政府权责清单目录序号事项编码职权名称职权类别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行使主体监管方式备注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乡村规划建设办公室专项检查 2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乡村规划建设办公室专项检查 3 村镇内住宅建设开工核准行政许可《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5月20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乡村规划建设办公室专项检查 4 适龄儿童、少年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批准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主席令第38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86年8月27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予以修改)第四条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专项检查 5 采伐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17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日常检查 6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行政许可《城市绿化条例》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乡村规划建设办公室专项检查 7 在广场、立交桥、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上悬挂非广告宣传品审批行政许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日常检查 8 应征公民确认行政确认《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河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五条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责任:材料审核;需要现场检查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检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核准决定,不予核准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加强处置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运营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党政综合办公室日常检查 9 生育登记服务行政确认《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2016年5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十六条《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豫卫指导〔2016〕7号)二、登记机关和办理程序:(一)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办理生育登记。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责任:材料审核;需要现场检查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检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核准决定,不予核准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加强处置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运营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日常检查 10 出具婚育证明行政确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国务院令第555号)第七条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责任:材料审核;需要现场检查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检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核准决定,不予核准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加强处置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运营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日常检查 11 农村幼儿园登记注册行政确认《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国家教育委员会第4号令发布)第十二条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责任:材料审核;需要现场检查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检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核准决定,不予核准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加强处置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运营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日常检查 12 就业失业登记行政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70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2009年3月26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二十三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六十二条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责任:材料审核;需要现场检查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检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核准决定,不予核准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加强处置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运营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日常检查 13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14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15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16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17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18 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绿化条例》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19 损坏绿化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绿化条例》、《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20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绿化用地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绿化条例》、《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21 损坏树木花草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绿化条例》、《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22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清扫、收运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23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用于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封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24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25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生活垃圾等义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26 未经批准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27 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28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29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30 在镇区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31 在镇区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镇容物品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32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33 未经镇政府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镇容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34 未经镇政府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镇容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35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36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37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38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39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镇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40 不符合乡镇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41 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行政处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42 违反规定从事危及镇区排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43 违反规定从事危及镇区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44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专项检查 45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肥料登记管理办法》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专项检查 46 登记证有效期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肥料登记管理办法》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专项检查 47 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行政处罚《肥料登记管理办法》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专项检查 48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处罚行政处罚《肥料登记管理办法》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专项检查 49 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处罚行政处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专项检查 50 在镇村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处罚行政处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51 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行政处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52 牲畜或者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处罚行政处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53 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54 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55 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处罚行政处罚《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56 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的处罚行政处罚《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57 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的处罚行政处罚《河南省供用电条例》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58 装修装饰人违反规定损坏建筑物节能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59 经营性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或安装不符合规定的节水设施、器具的处罚行政处罚《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60 擅自改变河道河势自然控制点的处罚行政处罚《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专项检查 61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采砂许可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专项检查 62 未经批准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处罚行政处罚《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专项检查 63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处罚行政处罚《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专项检查 64 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处罚行政处罚《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专项检查 65 当街排放生活污水的处罚行政处罚《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66 未经批准向镇区排水管道加压排放污废水的处罚行政处罚《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专项检查 67 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或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建设阻断或损坏水利工程,未采取临时措施和修复或修建相应工程的处罚行政处罚《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专项检查 68 擅自改变灌区灌排渠系、私开口门,拦截抢占水源的处罚行政处罚《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专项检查 69 擅自操作、移动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河南省水文条例》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专项检查 70 违反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71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72 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73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分装登记证或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处罚行政处罚《农药管理条例》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74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处罚行政处罚《农药管理条例》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75 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行政处罚《农药管理条例》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专项检查 76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行政处罚《农药管理条例》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专项检查 77 毁坏水文、测量、通信、动力、照明、道路、桥梁、消防、房屋等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78 未经许可或者不按批准的方式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库叉、鱼塘、房屋等设施以及在库区内围垦、弃置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79 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80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81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82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83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84 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85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86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87 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88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检测等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89 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专项检查 90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91 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92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93 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94 拒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规定》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95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96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行政处罚《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七条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97 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98 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行政处罚《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99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100 对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主席令第38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八条《国家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101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五条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102 单位拒绝建立或者擅自取消民兵组织,拒绝完成民兵工作任务的处罚行政处罚《民兵工作条例》(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1号,2010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党政综合办公室日常检查 103 用水单位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乡村振兴办公室专项检查 104 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资源〔2017〕101号)、《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乡村振兴办公室专项检查 105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乡村规划建设办公室专项检查 106 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行政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八条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专项检查 107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八条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专项检查 108 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食品安全检查行政检查《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2月4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第九条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日常检查 109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复核与审查行政检查《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2002年3月1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第十九条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3.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被查处违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4.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专项检查 110 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行政强制《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1.催告责任: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3.执行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强制执行。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进行检查。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指挥中心专项检查 111 强行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催告责任: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3.执行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强制执行。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进行检查。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指挥中心专项检查 112 强行拆除水务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修建的工程设施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南省水文条例》1.催告责任: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3.执行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强制执行。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进行检查。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指挥中心专项检查 113 查封、扣押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催告责任: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3.执行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强制执行。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进行检查。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指挥中心专项检查 114 强制拆除在江河、湖泊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污口和私设的排污暗管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催告责任: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3.执行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强制执行。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进行检查。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指挥中心专项检查 115 查封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1.催告责任: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3.执行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强制执行。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进行检查。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指挥中心专项检查 116 饲养动物强制免疫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1.催告责任: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3.执行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强制执行。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进行检查。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乡村振兴办公室专项检查 117 民间纠纷处理行政裁决《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七条1、受理责任: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制作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2、审理责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理。通知争议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审理时对确有必要的应当进行实地调查。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茴村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日常检查 118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裁决行政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41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1、受理责任: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制作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2、审理责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理。通知争议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审理时对确有必要的应当进行实地调查。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茴村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日常检查 119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行政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主席令第73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农村部令第47号)第三十三条1、受理责任: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制作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2、审理责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理。通知争议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审理时对确有必要的应当进行实地调查。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茴村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日常检查 120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裁决行政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17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1、受理责任: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制作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2、审理责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理。通知争议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审理时对确有必要的应当进行实地调查。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茴村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日常检查 121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其他职权《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专项检查 122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其他职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乡村规划建设办公室日常检查 123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领其他职权《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日常检查 124 90岁以上高龄补贴办理其他职权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老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豫财社【2015】206号)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日常检查 125 参合费资助对象申报受理其他职权《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日常检查 126 城市低保申请其他职权《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第五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日常检查 127 城镇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省、非农)申报受理其他职权《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豫卫家庭〔2015〕2号)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日常检查 128 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初审其他职权《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日常检查 129 党组织关系转移其他职权《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党建工作办公室日常检查 130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他职权《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日常检查 131 独生子女父母伤残救助对象申报受理其他职权《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日常检查 132 独生子女父母亡故救助对象申报受理其他职权《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日常检查 133 独生子女奖励费申报受理其他职权《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日常检查 134 个人计划生育情况初审其他职权《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八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日常检查 135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其他职权《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申报纳入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范围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1号);《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日常检查 136 年满六十周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其他职权《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日常检查 137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市、农村)申报受理其他职权《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日常检查 138 生育关怀抚慰金对象申报受理其他职权《河南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计生协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生育关怀抚慰金发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豫人口〔2009〕74号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日常检查 139 受灾人员救助审核其他职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日常检查 140 团组织关系转移其他职权《中国共产党主义青年团章程》 第一章 第六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党政综合办公室日常检查 141 信访事项受理其他职权《河南省信访条例》第十九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日常检查 142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其他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党政综合办公室日常检查 143 优抚对象提供优待抚恤办理其他职权《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河南省实施<伤残抚恤优待办法>细则(试行)》(豫民文〔2008〕133号)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日常检查 144 中招加分奖励对象申报受理其他职权《河南省中招政策性加分对象和标准》、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6〕22号文件精神,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豫发〔2007〕7号)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日常检查 145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处理其他职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二十四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日常检查 146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理其他职权《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第四十二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经济发展办公室日常检查 147 生育证初审其他职权《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2016年5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豫卫指导〔2016〕9号)第四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日常检查 148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处理其他职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六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指挥中心日常检查 149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其他职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1年11月3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第十二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日常检查 150 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其他职权《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第七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日常检查 151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初审其他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59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日常检查 152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初审其他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41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一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二十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乡村规划建设办公室日常检查 153 开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初审其他职权《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乡村规划建设办公室日常检查 154 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审批其他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41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二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十八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乡村规划建设办公室日常检查 155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审核其他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农村部令第33号)第七条、第八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乡村规划建设办公室日常检查 156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审核其他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农村部令第33号)第十七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乡村规划建设办公室日常检查 157 土地承包经营期内调整承包土地审批其他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41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主席令第73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乡村规划建设办公室日常检查 15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其他职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农村部令第47号)第二十一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乡村规划建设办公室日常检查 159 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审批其他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41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主席令第73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乡村规划建设办公室日常检查 160 集体森林资源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批准其他职权《河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 2010年1月14日省政府令第130号) 第十一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乡村规划建设办公室日常检查 161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审核其他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十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乡村规划建设办公室日常检查 162 捕杀狂犬、野犬其他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卫生部、农牧渔业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第五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指挥中心日常检查 163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审核其他职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649号)第四十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日常检查 164 食品小摊点备案其他职权《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2月4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第九条、第三十一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日常检查 165 社区戒毒人员监督管理其他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79号)第三十九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日常检查 166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审核其他职权《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第二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日常检查 167 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审核其他职权《光荣院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5日民政部令第40号)第七条、第八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日常检查 168 申请高龄老人补贴审核其他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72号)第三十三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日常检查 169 申请临时救助审核其他职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649号)第四十八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日常检查 170 申请医疗救助审核其他职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649号)第三十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日常检查 171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审查其他职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649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日常检查 172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审核其他职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649号)第十六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日常检查 173 终止特困人员供养初审其他职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八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日常检查 174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初审其他职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七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日常检查 175 核销《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初审其他职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6号)第八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日常检查 176 居民住房因自然灾害受损恢复重建补助初审其他职权《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日常检查 177 残疾等级评定申请审查其他职权《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第五条、第六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日常检查 178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区域(自然村)名称命名、更名初审其他职权《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 2013年9月6日省政府令第15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日常检查 179 提请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范围调整其他职权《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1年7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条第二款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党政综合办公室日常检查 180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其他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主席令第9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党政综合办公室日常检查 181 居民委员会公布事项调查核实其他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主席令第9号,2018年12月29日)第三十一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党政综合办公室日常检查 182 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其他职权《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162号)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日常检查 183 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设置审核其他职权《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日常检查 184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核其他职权《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七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乡风文明办公室日常检查 185 兵役登记其他职权《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2001年9月5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党政综合办公室日常检查 186 申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审核其他职权《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2016年5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豫政办(2005)48号)第五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日常检查 187 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其他职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八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日常检查 188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报核查其他职权《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日常检查 189 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其他职权《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第三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日常检查 190 业主委员会备案其他职权《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第二十九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乡村规划建设办公室日常检查 191 制止和报告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其他职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1月11日国务院令643号)第五条、第二十三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公开有关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日常检查
| 业主委员会备案 | 其他职权 |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乡村规划建设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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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止和报告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 | 其他职权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1月11日国务院令643号)第五条、第二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茴村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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