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5882647/2024-0014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1-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过渡期生活救助 |
过渡期生活救助的对象认定、救助标准、救助时限及申报程序
过渡期生活救助,主要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根据救灾工作实践和工作需求,以下五种受灾群众一并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一是农作物严重绝收的;二是赖以生存的家庭财产严重损毁或被冲走的;三是种植业、养殖业造成重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四是房屋倒塌需要长期安置的;五是长期集中安置或分散安置无法返回家中的。
申报程序: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镇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1.受灾群众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向所在村(居)委员会提名。
2.村(居)民委员会收到农户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提名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并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拟救助对象,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居)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及时完成审核工作,并对审核上报的名单进行公示。
4.区应急管理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及时进行复核和审批,并通知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应急救助期间,根据救灾应急工作的紧迫性,可筒化程序、急事急办,提高救助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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