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25838265/2024-00056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4-01-0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征地法定公告 |
征地法定公告
征 地 法 定 公 告
一、实行土地征收委托制度。市人民政府是土地征收责任主体,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具体的土地征收工作。
二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负责做好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二)负责拟征收土地公告的张贴工作,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要拍照留存公告张贴位置、发布人员、发布时间等信息。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范围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包含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的协议,做到不缺项、不漏人。
三、 市人民政府承担委托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做好辖区范围内征地和补偿安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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