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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比例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11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根据《永城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的范围及时间

我市已建立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所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在本次核定范围。各缴存单位请于2018年4月底前带U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服务大厅拷贝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认真核对并填写《永城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二、缴存基数、月缴存额的计算

(一)市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

由市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含乡镇),按照市财政预算基本工资基数计算。

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职工月基本工资×缴存比例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职工月基本工资×缴存比例

例:某A基本工资为每月3000元,缴存比例为12%,其个人公积金缴存额为:3000*12%=360元/月;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为:3000*12%=360元/月。

(二)其他单位。

其他单位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一号令)、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相关规定,确定本单位职工2017年度工资总额,计算出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2018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根据比例确定缴存额。

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2017年度工资总额/12

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职工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职工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

例:某B2017年全年工资为36000元,单位缴存比例为10%,其个人公积金缴存额为:36000/12*10%=300元/月;单位公积金缴存额为:36000/12*10%=300元/月。

三、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上、下限

根据《永城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规定,我市2018年度缴存比例为5%-12%,不得高于12%。

根据《河南省统计年鉴2016》公布的数字,我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30元,按照“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的规定,确定缴存基数上限为12090元,单位和个人月缴上限均为1451元,合计不得超过2902元;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7〕29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570元,确定缴存基数下限为1570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下限均为79元,合计不应低于158元(不含行政事业单位)。

由市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含乡镇),按照市财政预算基本工资的12%缴存。

永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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