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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810015/zfbgs/2023030670080000320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6-08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永政复决〔2023〕8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6-08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梁某某

  被申请人: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4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份标题为投诉举报函的投诉举报材料,挂号信单号为XA36099698345。后经邮政系统网查询得知被申请人于09月17日签收。然而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关于本案的办结结果。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但至今,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该案的办结结果,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的挂号信单号为XA36099698345的投诉举报材料,2022年9月17日(周六)由收发室签收,2022年9月19日(周一)该投诉举报信即被分流至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处理。2022年9月27日,被申请人将该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书面答复通过EMS(单号:1005841434635)邮寄至申请人。经邮政系统查询,2022年9月27日,该邮件由永城市中心揽投部收寄,2022年9月29日由他人代收:观澜溪谷菜鸟驿站。因此,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于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了书面答复并邮寄,申请人复议的事项不属实。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7日,申请人花费13.9元在永城市聚客隆百货有限公司购买特制纯香油月饼一份,配料:精面粉、香油、木糖醇、芝麻仁、花生仁、南瓜仁、葵花仁、玫瑰、盐桂花、食盐(无糖型)。该月饼中添加了被列入保健食品名单的原料“玫瑰”,以及该月饼宣称“无糖型”却没有标注其含量。2022年9月16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投诉举报函的挂号信(单号:XA36099698345),举报投诉称该月饼不符合《预包装食品通则》、《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2022年9月17日,该挂号信由被申请人收发室签收。2022年9月19日,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内容依法进行调查。2022年9月27日,被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快递(邮政单号:1005841434635)向申请人邮寄《对梁某某投诉举报永城市聚客隆百货有限公司发展广场分公司不符合食品规定事项的回复》(简称:回复)。2022年9月29日,该回复由观澜溪谷菜鸟驿站代为签收。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系其维护自身权利的正当途径。但被申请人在签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已于上述法定期限内调查并通过中国邮政快递将结果回复给申请人,即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并无不当之处。如若通过行政复议再次责令申请人履行职责已无实际意义。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城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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